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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典的体系化功能及其实现 | 前沿

魏靖摘编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3-11-23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摘编自王利明:《民法典的体系化功能及其实现》,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4期。
【作者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全文共3456字,阅读时间约8分钟。
随着《民法典》的颁行,原本散乱的民事单行法逐渐被整合,形成了统一价值指导下的完整系统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化具有统一法律规则、便利找法用法、便于体系释法和利于查缺补漏的功能。确保上述功能得到实现,是未来《民法典》适用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在《民法典的体系化功能及其实现》一文中,就如何理解和把握《民法典》体系化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助力《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

一、


《民法典》统一法律规则的功能及其实现


(一)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必须充分发挥《民法典》统一法律规则的功能


只有以《民法典》为基准统一法律规则,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民商事立法,促进法律的体系化,为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奠定基础。


在立法层面上,《民法典》的颁布有利于促进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统一,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当务之急需要从《民法典》所应具有的规则统一功能出发,对大量的单行法实行必要的废、改、立等工作。


在司法层面上,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司法解释的功能从过去的重视创立规则、填补法律漏洞转向针对《民法典》在适用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解释,这必然要求司法解释应当尽量与《民法典》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对于已经颁布的司法解释,应当以《民法典》为基准进行清理,使之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在行政执法层面上,《民法典》的颁布也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行政性规范性文件清理提供了基准和依据。


(二)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必须秉持《民法典》解释的统一性原则


在解释《民法典》规定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民法典》统一法律规则的要求秉持如下原则。


第一,坚持规则统一性原则。对于《民法典》中看似不一致的规定,解释者应当推定其相互之间是统一的、一致的。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其一,总则与分则的统一解释;其二,《民法典》各编的规则应当作统一理解;其三,《民法典》各编的规则应当保持解释的一致性。


第二,坚持价值统一性原则。在单行法时代,各单行法的价值时常发生冲突。为有效防止价值冲突,《民法典》也通过相关规则确立了一定的价值位阶。这些利益冲突的平衡规则贯穿于《民法典》的各个部分,在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的过程中,只有遵循这些利益平衡规则才能确保《民法典》价值统一的实现。


第三,注重把握《民法典》的逻辑体系。要准确理解总则和分则、原则和规则、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结合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引致条款和被引致条款等准确适用《民法典》。


总之,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必须要树立法典化思维,运用体系化、系统化的观念适用法律,从而有助于解决“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解”的问题,保障当事人的预期。


二、

《民法典》便利找法用法的功能及其实现


《民法典》的颁布使得法律体系完备化,带来了“资讯集中”效应,便利了法律人找法用法。此外,《民法典》通过各编规定的相互参引、准用、类推,实现法律条文的简化。《民法典》的分则体系设计,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保持了合同法总则的体系完整性和内容丰富性。同时,为避免债法总则功能的缺失,《民法典》合同编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严格区分了债权债务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念。


要充分发挥《民法典》便利找法用法的功能,除了首先应当始终把握《民法典》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地位,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正确适用《民法典》中的引致规范链接单行法。引致规范使《民法典》具有了一种导航功能,借助于《民法典》的引致条款,可以寻找到相应的特别法,形成《民法典》与单行法的有效互动。第二,准确把握《民法典》内部规范之间的参照适用关系。第三,通过对《民法典》中不完全法条的组合形成完整的请求权基础。


三、

《民法典》便于体系释法的功能及其实现


《民法典》颁布后,民法学研究的重心将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准确解释《民法典》不仅是保证《民法典》准确贯彻实施的前提,也是不断完善《民法典》的重要途径。法律解释必须从文本出发、以文本为对象、以文本为基准。在各种解释方法中,民法典奠定了体系释法的基础。一方面,《民法典》构建了完整的体系,能够为体系解释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对于解释者而言,单行法模式难以使法律人形成体系思考的方式。


《民法典》的颁布促进了民商事法律的体系化,有助于实现民事立法外在规则体系的一致性、内在价值体系的一致性、逻辑上的自足性以及内容上的全面性,形成在特定价值指导下的统一法律术语、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保持法律各部分内容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严谨的体系结构。具体而言:


第一,用体系化的思维方式解决具体个案。法官在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必须全方位、多层面地找法,并依据这些规范处理案件,就其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全面考察。


第二,善于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即从整体的视角在准确把握各种具体的规则及其背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对具体规则展开解释。


第三,善于运用体系解释发现立法目的。一方面,只有具有体系化的思维才能发现法律漏洞的存在;另一方面,要善于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探寻立法目的,寻求规则的统一。


第四,准确处理好《民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在《民法典》与单行法发生冲突的情形下,首先需要通过解释来确定二者之间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抑或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又抑或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从而确定适用上的先后顺序。


四、

《民法典》利于查漏补缺的功能及其实现


(一)查漏功能:查明法律漏洞


《民法典》颁布后,必须采取体系化的思维方式,全方位检索《民法典》的相关规则以解决具体的个案,在这个过程中,就可以发现法律漏洞。通过体系解释之后,可以发现并不存在缺漏,仍然能够找到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民法典》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搭建了总则与分则之间以及分编之间、《民法典》与单行法之间沟通的桥梁,避免了单行法的方式所可能出现的规则碎片化以及规则相互隔绝。


此外,《民法典》构建的体系化框架,也为查找法律的漏洞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查找漏洞可以分为开放漏洞的发现和隐藏漏洞的发现。前者是由于法律缺乏规定而发生的。《民法典》的体系化特征可以帮助法律的适用者发现何处应当有规定而没有规定。后者是由于法律有规定,只不过规定之间产生了冲突,导致对于相同或类似情况法律评价的矛盾,必须将某一法条还原到其所处的整个法律之中才能够发现这种漏洞。


(二)补缺功能:填补法律漏洞


从补法层面来看,《民法典》颁布后提供了如下技术方式以便于填补法律漏洞。


第一,《民法典》通过体系化的结构来填补法律漏洞。一方面,《民法典》构建了总分结构,为补法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另一方面,各编规则之间的互动为补法提供了方便。


第二,《民法典》设置准用条款以避免规则重复。准用条款反映了《民法典》在实现法律完备性上的优势,其通过参照适用的技术手段可以解决诸多问题,这在单行法的立法模式下是不可想象的。


第三,《民法典》为填补法律漏洞方法的展开提供了基本前提。《民法典》的颁布为法律漏洞的填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为漏洞填补的方法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法典》构建了完整的规范体系,使得各部分法律规则之间形成了紧密的互动,从而为类推适用方法提供了巨大的便利;第二,《民法典》的颁布为目的性限缩和扩张提供了便利;第三,《民法典》为运用比较法方法填补漏洞提出新要求。使用比较法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并非单独援引外国法,实际上是将符合《民法典》立法目的的比较法经验内化于我国法律体系之中,然后再进行法律适用。


五、

结语


《民法典》的颁布结束了单行法时代,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法律规则体系。《民法典》所具有的统一法律规则、便利找法用法、便于体系释法和利于查漏补缺的功能既为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找法用法提供了便利。在全面贯彻《民法典》的过程中,为了确保《民法典》的体系化效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保障法官的依法裁判,实现人民群众对于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需要充分发挥《民法典》所具有的这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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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魏靖

图文编辑:王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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